雨湖区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雨民不罚字〔2026〕第2号)
雨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yh.gov.cn 发布时间:2026-07-15 17:41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民不罚字〔2026〕第2号
黄凯:
由本局于2026年5月6日立案调查的你在南盘岭经营的湘潭市雨湖区飞凰纸工艺经营部生产纸房子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的湘潭市雨湖区飞凰纸工艺经营部(雨湖区广场街道南盘岭17号26号)现场勘查发现,进门右侧原料仓库内有一台加工设备,以及不计其数的用于生产纸房子的竹条加工品,进门右数第二间房屋为生产车间,内有1台空气压缩机、3台加工仪器,检查时有3名员工正在加工生产纸房子,进门右数第三间仓库和第四间仓库相通,存有大量加工品,第三间仓库在检查时有9名员工正在组装纸房子。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录像与照片。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以及《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冥钞、纸人、纸马、纸房及其他迷信丧葬用品。”结合本局查明事实,你存在制造纸房子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二)制造、销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虽你确实存在制造纸房子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违法行为,但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雨民责改字〔2026〕第3号)后,你已积极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仓库内用于生产加工纸房子的机器设备、竹条加工品等予以清除,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你也承诺不再进行制造、销售纸房子的违法活动,拟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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