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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湖区民政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雨民不罚字〔2026〕第1号)

雨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yh.gov.cn 发布时间:2026-07-15 17:33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民不罚字〔2026〕第1号

 


罗优文:

由本局于2026年5月6日立案调查的你在经营的罗湖商店内非法制作、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经营的罗湖商店(姜畲镇尚源新村集中组98号)现场勘查发现,该商店外张贴有“千年屋”的广告,且在你的两间租赁房屋中一间发现有3台用于加工木材及制作棺材的设备,同时房屋内存有大量的木材以及一个已制作好的棺材,另一间租赁房屋内存放大量已制作好的棺材,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录像与照片。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以及《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结合本局查明事实,你存在向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向实行火葬的地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虽你确实存在向实行火葬的地区制造、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违法行为,但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雨民责改字〔2026〕第4号)后,你积极整改,并已在规定时限内将两间租赁房屋内的加工设备、木材、木制棺材等违法物品清除,鉴于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你也承诺不再从事非法制作、销售棺材的违法活动,拟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市雨湖区民政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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