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场监管领域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一)
雨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yh.gov.cn 发布时间:2025-12-31 10:25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场监管领域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一)
为进一步加强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等规定,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了行政执法委托书,现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及受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湘潭市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委托执法区域范围
雨湖区辖区(含经开区)。
三、委托执法权限
属于委托单位职权范围内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中共湘潭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湘潭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潭市编〔2024〕66号)规定由湘潭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专业执法大队负责查处的违法案件除外)。
四、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工作。
(二)委托单位有权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实施受委托事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
五、受委托单位的职责
(一)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按季度向委托单位报告上述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政,在受委托范围内规范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受委托的违法行为查处职权再行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
(四)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超越委托事项范围的委托单位权限内的事项及时报请委托单位依法处理。
(五)受委托单位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对外行政应诉、复议答复、信访投诉等处理工作,并承担行政诉讼等相关费用,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等。
六、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对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实质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七、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一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委托事项如需调整,另行制定委托书。
八、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报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各备案一份,同时抄送市区两级党委编办、纪委监委、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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