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4-1341932 主题词:经济、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雨政办发〔2024〕4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4-11-11 00:00:00 发布机构:雨湖区审计局
统一登记号:YHDR-2024-01001 失效日期:2029-11-1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雨政办发〔2024〕4号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雨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yh.gov.cn 发布时间:2024-11-11 15:02 点击量:1

  各乡镇街道,区直及驻区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园区及区属国有企业: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预决(结)算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决(结)算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项目,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资金和出资、融资或受上级政府授权实施的建设资金,接受或者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建设资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其他使用社会公益性资金的投资项目,其他依法应当接受监督的项目。

  第二章 加强部门配合,实现齐抓共管

  第三条  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雨湖高新区应当将年度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文件资料及时抄送财政、审计部门。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区发改局等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审批、管理、监督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承担项目立项、项目申报、规划设计、投资概算、预算编制、建设监管、监理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办理、决算编制等主体责任。

  (二)区发改局主要承担项目立项审批、投资概算审批、招投标事项核准等责任。区教育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雨湖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各行业部门还必须承担项目建设的行业监管责任。

  (三)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承担全过程管理责任。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理顺工作体制,细化工作流程

  第六条  实施招投标(含项目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第七条  实施招投标(含项目施工招标及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中应当取得由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平衡审核意见。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增减(变更)项目建设规模,项目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招标公告和正式合同中明确:项目工程结算财政评审结果审定前,支付工程费用(包括对设计、监理单位)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余下部分在财政评审结果审定后,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于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交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特别复杂的,可延长至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实行财审联动,把好监督关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审核,财政部门应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核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审计组长、主审不得由中介机构人员担任。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规范项目管理,落实问责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压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的管理,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算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等应明确“中标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结算评审工作,于项目竣工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结算资料,并承诺提交的结算资料全面、真实、准确、完整。非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原因造成财政结算评审拖延6个月以上的,财政部门将根据现有资料出具财政结算评审意见”。财政结算评审金额低于工程已支付款项的,责令建设单位追回多付资金,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项目竣工3个月内未提交结算资料的,财政部门将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负有监管责任,财政部门对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进行审核,凡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审减金额超过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总金额5%的项目,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凡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项目审减金额超过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总金额10%的项目,财政部门将其情况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合同金额10%以上或超合同金额未达到10%但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财政部门将其情况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保障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审计)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委托单位对被委托机构的评审(审计)费用应从严把关,不得高于湖南省现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审计)的项目,所需的评审(审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园区或国有企业委托的评审(审计)项目,所需的评审(审计)经费由园区或国有企业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雨政办发〔2022〕6号)同时废止。如遇上位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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