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雨财字〔2024〕12号湘潭市雨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雨湖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雨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yh.gov.cn 发布时间:2024-09-29 09:14 点击量:1
各区属国有企业、雨湖高新区:
《湘潭市雨湖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雨湖区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湘潭市雨湖区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规范企业薪酬管理,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的意见》(湘政办发〔2022〕54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全市国资监管大格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23〕7号)等文件规定,参照省、市关于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由雨湖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区直部门、园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按照上级要求整体移交至雨湖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以上均不包括子公司。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以上国有企业中纳入班子职数管理的高管层人员。企业其他中层(子公司负责人)以上人员,统一纳入工资总额范围管理。
第三条 企业分类
参照省市相关做法,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和我区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区国有企业性质为竞争类企业。竞争类企业,突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努力成为行业中极具活力和影响力的企业。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 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正向激励,激发企业活力。
(二) 坚持分类科学管理,根据企业类别设置考核细则,按年度确定目标值,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 坚持统筹兼顾,实现企业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有机统一,切实发挥考核对企业的战略引领作用,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工资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
(四)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五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考核内容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考核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同时加强对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功能性业务、政府性投资和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等专项任务、党建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其中:
(一)党建工作主要包括: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情况,实现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深度融合。
(二)核心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人均主营业务收入、债务控制情况、盈利能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
(三)重点工作主要包括:市场竞争能力、招商引资情况、企业所获荣誉、科技创新和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等。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核心经济指标、重点指标实际完成值,达到目标值即记满分,每超过目标值2%,加0.1分,最多加2分;每低于目标值2%,减0.1分,最多减2分。党建工作计分办法由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价打分。
对企业年度考核实行定等制度,考核总分在90分(含90)以上的,定为A等;考核总分在80分(含80)以上、定为B等;考核总分在60分(含60)以上,定为C等;考核总分在60分(不含60)以下的,定为D等。当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违纪事件,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给予降级处理或直接评定为D等。D等不得领取当年绩效薪酬。
具体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考核权重、计分规则等内容,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细则中明确。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 企业上报考核目标建议值。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区委区政府有关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专项安排、任期目标分解情况,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及实际经营状况,将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附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的平均值。
(二) 核定考核目标值。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经财政局党组会议审议后,报区政府审定。
(三) 下达考核指标。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向企业下达具体考核指标。各企业签署考核责任书。
(四)实行年度考核。
每年度结束,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组建考核小组开展年度经营业绩情况考核。企业在收到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通知后做好年度考核的准备。考核兼顾日常监管情况与年终考核情况。日常监管包括:企业按时报送月度财务快报,每半年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执行情况向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告。年终考核包括:区国有事务中心组织中介机构对纳入考核范围企业的财务决算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考核小组进入企业实地考核等。
(五)形成考核结果。区考核小组根据经审核的审计报告和相关工作完成情况,按照考核办法、计分规则规定,对企业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计分,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并反馈,初步考核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最终确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批复。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发文通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
第八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核可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符合国家战略导向或主业发展要求的重大投资;
(五)因区委、区政府决策调整的重大事项;
(六)经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认定其他调整重大事项。
第九条 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一) 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对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 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向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告。
第十条 参照《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办法》(湘国资〔2021〕253号),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的目标值与工资总额预算挂钩,根据目标值的完成情况确定不同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实行“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第十一条 薪酬构成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构成,实行“保底限高”。保底即为基本年薪,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限高标准根据我区的竞争类企业经营情况,主要负责人年薪限定在30万元以内。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取值为1,其他企业负责人(包括总经理),根据任职岗位的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水平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董事长和其他管理层薪酬差距。根据各国有企业年度民主测评结果,并结合分管工作情况按岗位、分等级发放企业总经理和其他副职薪酬。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结果/100)×企业薪酬调节系数。其中,企业薪酬调节系数,根据企业资产规模、承担经营风险、实际经济效益、社会责任、区政府限定最高薪酬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布区间为0.3-1.5。对应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类别。A类系数为1.4-1.5;B类系数为1.0-1.3;C类系数为0.3-0.9;D类系数为0。
第十二条 薪酬发放
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组织对企业开展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程序向区人民政府报送考核结果,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企业制定薪酬分配方案、兑现薪酬发放。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于次年支付。经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同意,可对绩效年薪实行预发,当年超发部分,第二年应及时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根据上级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参照湘潭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湘潭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潭国资〔2019〕255号)、湘潭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员工福利待遇的通知》(潭国资〔2022〕196号)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除年薪之外,企业负责人只享受以下待遇:一是规范性福利待遇,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二是经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明文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给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奖金奖励及津补贴,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或有关部门资金;三是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除以上收入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在企业领取其他形式奖金、津补贴及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一)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补充医疗等社会保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企业年金严格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区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效益下降时,企业年金缴费额度应适当降低。
(四)对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履职需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按照《湘潭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潭车改〔2017〕1号)文件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计入年度薪酬,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保障履职需要的企业负责人,不得再发放交通补贴。不得以私车公用租赁协议等形式变相发放交通补贴。企业效益下降时,交通补贴标准应适当下降。
(五)凡是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各种津贴、补贴、奖励等纳入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相关文件明确不准发放或没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如通讯费、防寒费、开门红包、过节费等,一律不得发放。不得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借款以及争取到的专项债券资金发放工资和津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和激励保障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谈话制度。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下、连续2年排名靠后的企业,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督促改进提升工作。
第十六条 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或连续两年考核为C级的企业,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将对相关负责人提出岗位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考核扣分或考核降级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部分或者全部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按照纪律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或者提出调整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二)发生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五)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落实企业董事会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权利。企业董事会对高层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确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并按一定比例及系数要求,明确高管层其他成员薪酬分配方案,并按程序向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在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企业董事会对其所属子公司和部门,自主决定工资薪酬分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少工资总额”的薪酬分配机制。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下属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集团对二级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报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园区国有企业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江麓医院、江南医院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区卫健局确定考核细则,报区国有事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根据国企改革瘦身健体和市场化转型要求,国有企业因经营需要出资设立子公司,原则上只允许设二级公司,不得设三级公司,且二级公司负责人由母公司经理层人员担任。企业员工(含企业负责人)因经营管理需在其出资企业兼职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的,仅允许在原单位取薪,兼职不得兼薪。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董事、监事的,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和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本考核办法由区财政局进行解释。
附件1
雨湖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要点一览表
项目 类别 |
考核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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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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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 工作 (30分) |
把方向 (10分) |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主要考核政治信仰、政治领导、政治能力、政治生态、政治风险等(5分) |
落实两个“一以贯之”: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清廉国企,加强基层党建,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等(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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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大局 (10分) |
聚焦主责主业,完成化债和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和重大专项任务,解决遗留问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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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底线:1.强化政治引领,把党建工作有效融入企业管理各级层,统筹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各项工作。2.认真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重大事项的前置程序,完善党委讨论事项的具体清单 。3.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不发生重大党风廉政问题。4.做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完善记录并建立台账,全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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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落实 (10分) |
完成经济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考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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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巡视巡察、审计督查等问题整改任务(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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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经济 指标 (60分) |
人均主营 业务收入 (20分) |
企业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全年目标计划报区国资事务中心核定,确定人均业务收入目标数,及时跟踪任务完成情况,年终根据全年完成数打分:完成数为负数不得分,完成数为目标数0—50%(含)为9分,完成数为目标数50%—100%(含)为18分,完成数〉目标值满分。 |
债务控制情况(10分) |
1.银行贷款利率(国有大行控制至3.5%以下,其他银行4%以下)。由国有事务中心与区化债办根据相关情况联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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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制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逐年下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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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能力 (20分) |
1.当年利润总额为正数,或较上年持平。根据利润表数据对比折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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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资产收益率在15%以上记满分,根据年末报表数据折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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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值增值(10分) |
严格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年初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和企业申报利润等情况,确定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目标值(一般不低于同期历史最高水平、且成正比增长),年终根据完成数占目标值的比例折合打分;完成数为负数不得分;完成数超出目标值的折合加分,加分总量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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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工作 (10分) |
市场竞争能力(2分) |
积极利用资源,开拓市场业务,在行业中具有市场竞争力。由国有事务中心与区发改局根据相关情况联合计分。 |
招商引资情况(2分) |
制定年度招商引资计划,积极引进项目落地,成功签约落地情况等。由国有事务中心与区商务局根据相关情况联合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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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3分) |
企业获得每项国家级荣誉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区级0.5分 ,最高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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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2分) |
开拓创新,研发投入强度,数字化建设,发明专利,科技成果,对科技数字化创新型取得重大成果的企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经认定后可给予满分。由国有事务中心与区科工信局根据相关情况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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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工作(1分) |
按照区委区政府各项重点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其他政府性工程和政府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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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考核 结果 |
考核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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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起点分不低于90分,系数为年度考核结果评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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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起点分不低于80分,系数为年度考核结果评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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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级:起点分不低于60分,系数为年度考核结果评分/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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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60分以下取消评先评优,系数为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