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6/2023-1271472 主题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潭雨政通〔2023〕2号
信息类别:法规文件 发文日期:2023-12-29 00:00:00 发布机构:雨湖区
统一登记号:YHDR-2023-00001 失效日期:2028-12-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潭雨政通〔2023〕2号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雨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告

雨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tyh.gov.cn 发布时间:2023-12-29 15:02 点击量:1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关于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通知》(潭环发(2023〕33号),编制了《湘潭市雨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现就全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1.湘江干流河岸线延伸至陆域1000m范围;跃进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

  2.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

  3.北二环线以南、西二环线以东,湘江和涟水之间的城市建成区地域范围;以及北二环线以北的先锋街道(除桐梓村外)、万楼街道、和平街道和九华街道地域范围;

  4.雨湖区绿心禁止开发区;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活动。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一)限养区具体范围为涟水和靳江河岸线延伸至陆域500米范围,跃进水库应急水源保护地二级保护区,以及各渠道沿岸50米范围以内和划定禁养区外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内的养殖规模、场区布局、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畜禽养殖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或同等当量的其它畜禽)的畜禽养殖户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整改。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满足环境容量区域的为适养区。

  四、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雨湖区畜禽养殖“三区”划分图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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